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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О號 C
被 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陳 珍 如
法官 高 明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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