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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七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 ○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楊 子 莊
法官 宋 明 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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