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2,上訴,1344,2004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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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四號 C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許 清 連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選任辯護人 許 清 連

右被告偽造貨幣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就被告甲○○之辯護人誤載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忠生」,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許清連律師、鄭淑貞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就被告甲○○之辯護人誤載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忠生」,係屬顯然錯誤,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得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許清連律師、鄭淑貞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高 明 發
法官 王 浦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蔡 振 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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