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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О號 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宋 明 中
法官 許 進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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