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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三號 嚴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
鍾孟秋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常業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形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宋 明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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