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2,上重訴,1071,2004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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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七一號 A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曾 柏 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 ○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 梅 芬 律師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均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楊 子 莊
法官 陳 清 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尤 乃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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