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選任辯護人 趙 哲 宏 律師
楊 淑 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殺人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所犯法定刑度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一月四日裁定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莊 俊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廖 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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