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2,選上更(一),420,200402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選上更(一)字第四二○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賄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選上更㈠字第四二○號判決主文第四項郭陳金「紐」應更正為郭陳金「鈕」。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九十二年度選上更㈠字第四二○號判決主文第四項甲○○○,其中鈕字誤寫為「紐」,應予更正為郭陳金「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宋 明 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