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五二○號 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徐 豐 益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