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3,聲,28,2004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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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潛
聲 請 人 甲 ○ ○
右聲請人煙毒案件,本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三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
二日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三一號判決當事人欄甲○○身分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認本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三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刑事判決,當事人欄甲○○身分證「Z000000000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

經本院調取本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三一號刑事判決及聲請人戶籍資料查明屬實,爰將該判決當事人欄甲○○身分證「Z000000000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田 平 安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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