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3,聲,47,2004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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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A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因共同非法製造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又因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共同非法製造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及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宋 明 蒼
法官 楊 子 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尤 乃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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