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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 ○
被 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廿六 日
法官 董 武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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