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4,上更(一),556,2006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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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一)字第556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鴻斌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丙○○、丁○○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乙○○、丙○○、丁○○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因而於民國94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又於95年1月21日延長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林勝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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