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為第一次延長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李文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