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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林 石 猛 律師
鄭 瑞 崙 律師
邱 揚 勝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嗣並裁定自95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崇 義
法 官 侯 明 正
法 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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