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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057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37號
選任辯護人 林崑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又於95年1月28日延長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林勝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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