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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於95年1月17日裁定,自95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梅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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