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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放火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嗣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該署95年執助字第17號竊盜案所處拘役25日後,經本院再以同一理由,於民國95年2月17日接續執行原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扣除上開借提執行25日之期間,應自民國95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珍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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