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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黃勝昭律師
楊瓊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偉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3月20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3月20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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