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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八號(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
理 由
一、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依法固應視為撤銷,惟查本案尚在上訴期間內,揆諸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林勝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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