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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6日收受判決正本,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是依照首開說明,自95年1月16日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四日,計至95年1月30日共滿十四日,因該日為農曆春節假期,故應延至95年2月3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95年2月9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綜上,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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