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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洪秀一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3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及加重竊盜等罪嫌疑重大,被告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被告甲○○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8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11月26日、95年1月26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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