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4,重上更(三),506,200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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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0六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南戒治所戒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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