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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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