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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品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乙○○
上列被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54號,本院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 613號),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上訴人不服原審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林勝木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振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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