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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庚○○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上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丙○○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665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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