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4,附民上,119,2006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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