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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下下午3時在本院
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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