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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即林耀芬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 律師
林岡輝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自動到案,請求再開辯論,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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