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於台灣台南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涉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1號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28號),提起上訴,暨該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95年偵字第4730號、95年偵字第3632號、95年偵字第4731號、95年偵字第4732號、95年偵字第7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
如附表二所示扣案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確定,於民國93年7月30日假釋出獄,目前仍在假釋期間內(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
二、丁○○竟夥同廖俊源(另案偵辦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廖俊源攜帶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及尖嘴鉗各一把,並騎乘車搭載丁○○,先後於95年1月19日凌晨2時25分許,行經台南市○○區○○路279號丙○○所經營之尚美皮鞋店(夜間並無人居住其內)、同路275號乙○○所經營之紗之秀服飾店(夜間並無人居住其內),由廖俊源持上開螺絲起子及尖嘴鉗撬開前揭店舖之鐵門鎖拴後進入搜尋財物,分別竊得現金新台幣(下同)8,000元、7,000元,丁○○則在外把風,得手後二人於同日凌晨四時許,承繼前開竊盜犯意,繼續前往同路277號甲○○所經營之精品服飾店(夜間並無人居住其內),由廖俊源以前揭方式撬開店鋪鐵門鎖拴後,再由丁○○進入搜尋財物,惟因未發現財物致未得逞,嗣經康樂市場管理員王盛德自監視器畫面發現後報警而查獲丁○○,廖俊源則乘隙逃逸。
並扣得尖嘴鉗一把(螺絲起子未扣案)及現金7,000元。
三、併辦犯罪事實(95年偵字第4730號、95年偵字第3632號、95年偵字第4731號、95年偵字第4732號、95年偵字第7236號)分別如附表所示。
四、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2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該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竊取事實欄二、三所載之財物,核與被害人丙○○、乙○○、甲○○及併案之被害人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發現被告行竊而向警方報案之康樂市場管理員王盛德及併辦之證人在警詢中陳述綦詳,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之作案工具、監視器翻拍之照片、現場照片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自白竊盜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結夥三人以上係指有共同犯罪之故意,結為一夥而言。
把風行為,在排除犯罪障礙,助成犯罪之實現,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故亦係共同正犯而應計入結夥之內。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判決參照)又被告於破壞門鎖後,係推門侵入屋內等情,則其顯無「踰越」門扇之行為,其所犯僅屬「毀壞」門扇竊盜罪,與「毀越」門扇竊盜者不同(臺灣高等法院(原判決誤載為最高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2958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害人丙○○、乙○○、甲○○等於警訊時皆已指訴:鐵門遭人撬開、鎖遭破壞等語,是從前開解釋,被告等確足該當「毀壞」門扇之加重條件;
又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
三、查被告等所攜帶持以行竊之螺絲起子、尖嘴鉗等物,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無疑。
又併辦部分 (95年偵字第4730號)被告與賴俊源持螺絲起子撬開鐵門侵入行竊,陳大慶及陳勝發則於門外自用小客車上把風,被告與賴俊源、陳大慶及陳勝發就上開犯行間,為結夥三人以上共犯竊盜罪,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既、未遂罪。
被告與共犯廖俊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共同正犯。
另被告與賴俊源、陳大慶及陳勝發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共同正犯。
被告等已著手於上開甲○○經營之精品店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另附表併辦 (95年偵字第4732號)編號二及編號十九,均未竊得財物,均為未遂犯。
其先後多次既、未遂之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既遂罪並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㈠、公訴人雖僅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之犯罪行為起訴,惟被告於原審判決前之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未於起訴書中敍及,但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自應一併審理。
原審併辦部分未及審酌,尚有未洽。
㈡、95年偵字第2228號案件之螺絲起子一把並未扣案,原判決未審究,誤為扣案,尚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無非貪圖不法利益、手段不當,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且被告在假釋期間,卻不知法律給予自新、適應社會之美意,再次對社會治安造成威脅,惟被告犯罪後大致坦承,態度良好等一切,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及共犯所有,以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渠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並依法諭知宣告沒收之。
至於95年偵字第2228號案之螺絲起子一把並未扣案,為免執行之困難,不諭知沒收,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一併沒收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一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2、3、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部分: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經過 │所得財物│被告自白│
├──┼────┼─────┼───┼──────┼────┼────┤
│一 │95年1月1│臺南市中正│丙○○│被告在外把風│收銀機一│警一第1 │
│ │9日2時許│路279號( │(警一│,由廖俊源持│台(內有│頁、偵一│
│ │ │皮鞋店) │第4頁 │螺絲起子和尖│五千元)│第12-13 │
│ │ │ │) │嘴鉗撬開鐵門│、霹靂腰│頁、原卷│
│ │ │ │ │進入行竊 │包一個(│第22頁 │
│ │ │ │ │ │內有三千│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二 │95年1月1│臺南市中正│乙○○│同上手法 │現金七千│同上 │
│ │9日2時許│路275號( │(警一│ │元 │ │
│ │ │服飾店) │第5頁 │ │ │ │
│ │ │ │) │ │ │ │
├──┼────┼─────┼───┼──────┼────┼────┤
│三 │95年1月1│臺南市中正│甲○○│由賴俊源把風│無 │同上 │
│ │9日4時許│路277號( │(警一│,被告持螺絲│ │ │
│ │ │服飾店) │第6頁 │起子和尖嘴鉗│ │ │
│ │ │ │) │撬開鐵門進入│ │ │
│ │ │ │ │行竊 │ │ │
└──┴────┴─────┴───┴──────┴────┴────┘
併辦(95年偵字第4731號):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經過 │所得財物│被告自白│
├──┼────┼─────┼───┼──────┼────┼────┤
│一 │94年6月9│臺南市體育│張美雲│被害人將皮包│被害人身│本院 │
│ │日18時30│路10號體育│(警二│置於跑道旁,│份證、駕│ │
│ │分許 │公園 │第8-10│於運動後發現│照、行照│ │
│ │ │ │頁) │失竊 │、健保卡│ │
│ │ │ │ │ │、彰化銀│ │
│ │ │ │ │ │行金融卡│ │
│ │ │ │ │ │二張、富│ │
│ │ │ │ │ │邦銀行一│ │
│ │ │ │ │ │張、郵局│ │
│ │ │ │ │ │一張、慶│ │
│ │ │ │ │ │豐銀行信│ │
│ │ │ │ │ │用卡一張│ │
│ │ │ │ │ │、現金六│ │
│ │ │ │ │ │千元、女│ │
│ │ │ │ │ │用銀色手│ │
│ │ │ │ │ │錶一支、│ │
│ │ │ │ │ │皮爾卡登│ │
│ │ │ │ │ │紅色手機│ │
│ │ │ │ │ │一支 │ │
└──┴────┴─────┴───┴──────┴────┴────┘
併辦(95年偵字第3632號):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經過 │所得財物│被告自白│
├──┼────┼─────┼───┼──────┼────┼────┤
│一 │94年11月│臺南市北門│陳爽(│由賴俊源負責│硬幣約一│警三第9-│
│ │2日1時許│路一段82號│警三第│把風,丁○○│萬元 │13頁 │
│ │ │店(輕鬆果│19頁)│持螺絲起子和│ │ │
│ │ │汁店) │ │尖嘴鉗撬開鐵│ │ │
│ │ │ │ │捲門後進入行│ │ │
│ │ │ │ │竊 │ │ │
├──┼────┼─────┼───┼──────┼────┼────┤
│二 │94年12月│臺南市青年│陳煌俊│同上手法 │收銀機一│同上 │
│ │9日3時許│路364號( │(警三│ │台(內有│ │
│ │ │丹琪麵包店│第31頁│ │硬幣一千│ │
│ │ │) │) │ │餘元) │ │
├──┼────┼─────┼───┼──────┼────┼────┤
│三 │94年12月│臺南市東寧│陳俊男│同上手法 │收銀機一│同上 │
│ │10日6時 │路26-3號(│(警三│ │台(內有│ │
│ │許 │火舌麻辣火│第33頁│ │一千元)│ │
│ │ │鍋店) │) │ │ │ │
├──┼────┼─────┼───┼──────┼────┼────┤
│四 │94年12月│臺南市長榮│陸淑馨│同上手法 │硬幣約一│同上 │
│ │25日3時 │路2段74號 │(警三│ │萬元 │ │
│ │許 │(頂好美食│第37頁│ │ │ │
│ │ │) │) │ │ │ │
├──┼────┼─────┼───┼──────┼────┼────┤
│五 │94年12月│臺南市崇德│許承益│同上手法 │收銀機一│同上 │
│ │19日3時 │路679號( │(警三│ │台(內有│ │
│ │許 │東光醫療器│第35頁│ │硬幣約二│ │
│ │ │材) │) │ │千元) │ │
├──┼────┼─────┼───┼──────┼────┼────┤
│六 │94年12月│臺南市公園│李建明│同上手法 │約五、六│同上 │
│ │22日3時 │路591-45號│(警三│ │千元 │ │
│ │許【※被│(米蘭美髮│20-21 │ │ │ │
│ │害人稱94│) │頁) │ │ │ │
│ │年11月22│ │ │ │ │ │
│ │日】 │ │ │ │ │ │
├──┼────┼─────┼───┼──────┼────┼────┤
│七 │94年12月│臺南市臨安│羅國峰│同上手法 │約二萬元│同上 │
│ │9日0時許│路二段295 │(警三│ │ │ │
│ │ │號(天恩饅│第28-2│ │ │ │
│ │ │頭店) │9頁) │ │ │ │
├──┼────┼─────┼───┼──────┼────┼────┤
│八 │94年11月│臺南市前鋒│李月華│同上手法 │約一千元│同上 │
│ │底某日凌│路150號( │(警三│ │ │ │
│ │晨4時許 │富東書局)│第24-2│ │ │ │
│ │ │ │5頁) │ │ │ │
├──┼────┼─────┼───┼──────┼────┼────┤
│九 │95年1月 │臺南市民生│蔡青桂│同上手法 │二千一百│同上 │
│ │11日約3 │路一段148 │(警三│ │元 │ │
│ │時許 │號(米奇漫│第39頁│ │ │ │
│ │ │畫出租店)│) │ │ │ │
├──┼────┼─────┼───┼──────┼────┼────┤
│十 │94年12月│臺南市公園│黃輝年│同上手法 │五千餘元│同上 │
│ │初某日3 │路675號( │(警三│ │ │ │
│ │時許 │古早饅頭店│第26-2│ │ │ │
│ │ │) │7頁) │ │ │ │
├──┼────┼─────┼───┼──────┼────┼────┤
│十一│94年11月│臺南市大同│陳敬武│同上手法 │約二千元│同上 │
│ │23日4時 │路299號( │(警三│ │ │ │
│ │許 │明豐米行)│第23頁│ │ │ │
│ │ │ │) │ │ │ │
├──┼────┼─────┼───┼──────┼────┼────┤
│十二│94年8月 │臺南市華平│黃永章│同上手法 │硬幣七千│同上 │
│ │底某日4 │路170號( │(警三│ │多、紙幣│ │
│ │時許 │十二星座PU│第16-1│ │六千多元│ │
│ │ │B) │7頁) │ │ │ │
│ │ │ │ │ │ │ │
└──┴────┴─────┴───┴──────┴────┴────┘
併辦(95年偵字第4730號)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經過 │所得財物│被告自白│
├──┼────┼─────┼───┼──────┼────┼────┤
│一 │94年11月│嘉義縣朴子│陳江水│由被告與賴俊│陳邱彩鳳│無 │
│ │1日凌晨2│市○○路14│(警四│源持螺絲起子│存款簿(│ │
│ │時許 │5號(華藝 │第20頁│撬開鐵門侵入│郵局、合│ │
│ │ │嬰兒用品店│) │行竊,陳大慶│庫、朴子│ │
│ │ │) │ │及陳勝發則於│農會各一│ │
│ │ │ │ │門外自用小客│)、陳江│ │
│ │ │ │ │車上把風 │水存款簿│ │
│ │ │ │ │ │(郵局、│ │
│ │ │ │ │ │朴子農會│ │
│ │ │ │ │ │各一)、│ │
│ │ │ │ │ │陳江南朴│ │
│ │ │ │ │ │子農會存│ │
│ │ │ │ │ │款簿一本│ │
│ │ │ │ │ │、硬幣12│ │
│ │ │ │ │ │64元、日│ │
│ │ │ │ │ │幣2254元│ │
│ │ │ │ │ │、古銅錢│ │
│ │ │ │ │ │13枚 │ │
├──┼────┼─────┼───┼──────┼────┼────┤
│二 │94年11月│嘉義縣朴子│辜振明│同上手法 │硬幣四百│無 │
│ │1日凌晨3│市市○路76│(警四│ │元 │ │
│ │時30分許│號 │第23頁│ │ │ │
│ │ │ │) │ │ │ │
└──┴────┴─────┴───┴──────┴────┴────┘
併辦(95年偵字第4732號)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經過 │所得財物│被告自白│
├──┼────┼─────┼───┼──────┼────┼────┤
│一 │94年8月1│臺南市海安│余玉系│由賴俊源把風│現金一萬│警卷五第│
│ │6日上午7│路三段163 │(偵五│,被告以螺絲│餘元、手│4-5頁 │
│ │時許 │號 │第47-4│起子及尖嘴鉗│錶一支(│ │
│ │ │ │8頁) │撬開小鐵門後│價值約一│ │
│ │ │ │ │進入行竊 │千元) │ │
├──┼────┼─────┼───┼──────┼────┼────┤
│二 │94年9月2│臺南市府緯│黃蔡雪│同上手法。(│無 │同上 │
│ │6日凌晨2│路66號 │笑(偵│因黃蔡雪笑之│ │ │
│ │時許 │ │五第75│子聽到聲音後│ │ │
│ │ │ │頁) │下樓察看而逃│ │ │
│ │ │ │ │逸,致未遂)│ │ │
├──┼────┼─────┼───┼──────┼────┼────┤
│三 │94年9月6│臺南市府緯│吳恆得│同上手法 │現金三千│同上 │
│ │日凌晨6 │街68號 │(偵五│ │元、手機│ │
│ │時許 │ │第53-5│ │一支(價│ │
│ │ │ │4頁) │ │值約二百│ │
│ │ │ │ │ │元)、股│ │
│ │ │ │ │ │票機一台│ │
│ │ │ │ │ │(約值一│ │
│ │ │ │ │ │千元)、│ │
│ │ │ │ │ │身份證一│ │
│ │ │ │ │ │張 │ │
├──┼────┼─────┼───┼──────┼────┼────┤
│四 │94年12月│臺南市五妃│林淑茵│同上手法 │現金七、│同上 │
│ │中旬某日│街329號( │(偵五│ │八千元 │ │
│ │凌晨2時 │瑪琪泡沫紅│第40-4│ │ │ │
│ │許 │茶) │1頁) │ │ │ │
├──┼────┼─────┼───┼──────┼────┼────┤
│五 │94年12月│臺南市金華│蘇姿方│同上手法 │硬幣約三│同上 │
│ │23日上午│路2段118號│(偵五│ │千元 │ │
│ │9時10分 │(西北理髮│第77-7│ │ │ │
│ │許 │廳) │8頁) │ │ │ │
├──┼────┼─────┼───┼──────┼────┼────┤
│六 │94年12月│臺南市夏林│張力文│同上手法 │兩個皮包│同上 │
│ │24日凌晨│路198號 │(偵五│ │內有現金│ │
│ │零時3分 │ │第57-5│ │八萬餘元│ │
│ │許 │ │8頁) │ │ │ │
├──┼────┼─────┼───┼──────┼────┼────┤
│七 │94年12月│臺南市夏林│賴超凡│同上手法 │信用卡(│同上 │
│ │27日上午│路170號( │(偵五│ │渣打、中│ │
│ │10時45分│益大補習班│第61-6│ │國信託、│ │
│ │許 │) │2頁) │ │安信、華│ │
│ │ │ │ │ │僑、慶豐│ │
│ │ │ │ │ │、國泰世│ │
│ │ │ │ │ │華、荷蘭│ │
│ │ │ │ │ │、台新)│ │
│ │ │ │ │ │、提款卡│ │
│ │ │ │ │ │(安信、│ │
│ │ │ │ │ │寶華、中│ │
│ │ │ │ │ │國信託、│ │
│ │ │ │ │ │郵局)、│ │
│ │ │ │ │ │身份證、│ │
│ │ │ │ │ │金飾及現│ │
│ │ │ │ │ │金共約五│ │
│ │ │ │ │ │萬元 │ │
├──┼────┼─────┼───┼──────┼────┼────┤
│八 │94年12月│臺南市西門│蔡孟容│同上手法 │收銀機一│同上 │
│ │3日凌晨2│路一段557 │(偵五│ │台及現金│ │
│ │時55分許│號(古城豆│第38頁│ │二萬一千│ │
│ │ │花) │) │ │元 │ │
├──┼────┼─────┼───┼──────┼────┼────┤
│九 │94年12月│臺南市西門│朱英淦│同上手法 │硬幣約三│同上 │
│ │31日凌晨│路一段456 │(偵五│ │千元左右│ │
│ │5時許 │號 │第44-4│ │ │ │
│ │ │ │5頁) │ │ │ │
├──┼────┼─────┼───┼──────┼────┼────┤
│十 │95年1月1│臺南市金華│吳美蓉│同上手法 │現金約二│同上 │
│ │日上午8 │路2段393號│(偵五│ │萬元 │ │
│ │時30分許│ │第70-7│ │ │ │
│ │ │ │1頁) │ │ │ │
│ │ │ │ │ │ │ │
├──┼────┼─────┼───┼──────┼────┼────┤
│十一│95年1月2│臺南市金華│方錦城│同上手法 │現金約一│同上 │
│ │日6時40 │路二段288 │(偵五│ │千三百元│ │
│ │分許 │號 │第60頁│ │ │ │
│ │ │ │) │ │ │ │
├──┼────┼─────┼───┼──────┼────┼────┤
│十二│94年10月│臺南市永華│陳高元│同上手法 │銅板三千│同上 │
│ │中旬某日│路142號 │(偵五│ │多元、手│ │
│ │月、95年│ │第42-4│ │機一支(│ │
│ │1月3日 │ │3頁) │ │第一次)│ │
│ │ │ │ │ │;銅板一│ │
│ │ │ │ │ │千多元(│ │
│ │ │ │ │ │第二次)│ │
├──┼────┼─────┼───┼──────┼────┼────┤
│十三│95年1月4│臺南市臨安│吳福成│同上方式 │銅板一千│同上 │
│ │日凌晨某│路一段84號│(偵五│ │多元 │ │
│ │時許 │ │第49-5│ │ │ │
│ │ │ │0頁) │ │ │ │
├──┼────┼─────┼───┼──────┼────┼────┤
│十四│95年1月5│臺南市文南│鍾芳盈│同上方式 │收銀機一│同上 │
│ │日凌晨5 │路277號 │(偵五│ │台、現金│ │
│ │時30分許│ │第72-7│ │一萬元 │ │
│ │ │ │3頁) │ │ │ │
│ │ │ │ │ │ │ │
├──┼────┼─────┼───┼──────┼────┼────┤
│十五│95年1月5│臺南市文南│周湘如│同上手法 │現金一萬│同上 │
│ │日上午8 │路294號 │(偵五│ │一千一百│ │
│ │時許 │ │第68-6│ │三十元 │ │
│ │ │ │9頁) │ │ │ │
├──┼────┼─────┼───┼──────┼────┼────┤
│十六│95年1月6│臺南市夏林│蔡明財│同上方式 │收銀機一│同上 │
│ │日8時許 │路1-29號(│(偵五│ │台、現金│ │
│ │ │小西腳碗粿│第63-6│ │一萬元 │ │
│ │ │店) │4頁) │ │ │ │
├──┼────┼─────┼───┼──────┼────┼────┤
│十七│94年12月│臺南市海安│吳文章│同上方式 │現金八千│同上 │
│ │9日4時59│路3段165號│(偵五│ │元 │ │
│ │分許 │ │第66頁│ │ │ │
│ │ │ │) │ │ │ │
├──┼────┼─────┼───┼──────┼────┼────┤
│十八│95年1月1│臺南市民生│杜恒怡│同上手法 │現金一千│同上 │
│ │0日凌晨1│路1段123號│(警五│ │零五十元│ │
│ │時許 │(婚紗攝影│第13-1│ │ │ │
│ │ │公司) │4頁) │ │ │ │
├──┼────┼─────┼───┼──────┼────┼────┤
│十九│95年1月6│臺南市永華│許桂慧│同上手法 │無 │同上 │
│ │日上午八│路66號 │(偵五│ │ │ │
│ │時許 │ │第51-5│ │ │ │
│ │ │ │2頁) │ │ │ │
└──┴────┴─────┴───┴──────┴────┴────┘
併辦(95年偵字第7236號)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經過 │所得財物│被告自白│
├──┼────┼─────┼───┼──────┼────┼────┤
│一 │94年5月 │臺南市怡平│方嘉鎂│由賴俊源把風│現金二到│警六第22│
│ │初某日 │路352號( │(警六│,被告持螺絲│三千元 │-31頁 │
│ │ │麥味登精緻│第64- │起子和尖嘴鉗│ │ │
│ │ │早餐店) │65頁)│撬開鐵門侵入│ │ │
│ │ │ │ │行竊 │ │ │
├──┼────┼─────┼───┼──────┼────┼────┤
│二 │94年6月7│臺南市民權│邱純珠│同編號一手法│現金約八│警六第2-│
│ │許日2時 │路一段244 │(警六│ │千元 │9頁 │
│ │ │號(台嵐麵│第66-6│ │ │ │
│ │ │包) │7頁) │ │ │ │
│ │ │ │ │ │ │ │
├──┼────┼─────┼───┼──────┼────┼────┤
│三 │94年6月 │臺南市崇明│李漢停│同編號一手法│現金約一│警六12-1│
│ │份某日 │路463號( │(警六│ │萬元 │9頁 │
│ │ │崇愛動物醫│第68-6│ │ │ │
│ │ │院) │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94年6月 │臺南市生產│林辰優│第一次同編號│一萬餘元│同編號三│
│ │、94年7 │路273號( │(警六│一手法;第二│、收銀機│ │
│ │月份某日│柏林蛋糕店│第70-7│次係被告單獨│一台(第│ │
│ │ │) │1頁) │作業 │一次);│ │
│ │ │ │ │ │五千元、│ │
│ │ │ │ │ │收銀機一│ │
│ │ │ │ │ │台(第二│ │
│ │ │ │ │ │次)【※│ │
│ │ │ │ │ │被告否認│ │
│ │ │ │ │ │第二次有│ │
│ │ │ │ │ │竊取收銀│ │
│ │ │ │ │ │機】 │ │
├──┼────┼─────┼───┼──────┼────┼────┤
│五 │94年7、8│臺南市西門│李育羚│同編號一手法│洗髮精20│同編號一│
│ │月份某日│路3段205號│(警六│ │瓶。【被│ │
│ │ │(曼都髮型│第72-7│ │告否認有│ │
│ │ │店) │3頁) │ │液晶螢幕│ │
│ │ │ │ │ │一台】 │ │
│ │ │ │ │ │ │ │
├──┼────┼─────┼───┼──────┼────┼────┤
│六 │94年7、8│臺南市西門│杜雲忠│由被告撬開持│二千餘元│同編號一│
│ │月份某日│路三段203 │(警六│螺絲起子和尖│ │ │
│ │ │號(亞太影│第74-7│嘴鉗撬開鐵捲│ │ │
│ │ │城) │5頁) │門後,與賴俊│ │ │
│ │ │ │ │源一同進入行│ │ │
│ │ │ │ │竊 │ │ │
├──┼────┼─────┼───┼──────┼────┼────┤
│七 │94年8月 │臺南市崇明│郭唐安│同編號一手法│約二百元│同編號三│
│ │份某日 │路512號( │(警六│ │【※被告│ │
│ │ │橘本日式髮│第76-7│ │陳述得款│ │
│ │ │藝) │7頁) │ │八千餘元│ │
│ │ │ │ │ │】」 │ │
├──┼────┼─────┼───┼──────┼────┼────┤
│八 │94年8月1│臺南市崇學│何幸娟│同編號一手法│現金約三│同編號三│
│ │6日17時 │路155號( │(警六│ │千元。【│ │
│ │ │仁愛動物醫│第78-7│ │被告否認│ │
│ │ │院) │9頁) │ │有竊取被│ │
│ │ │ │ │ │害人過期│ │
│ │ │ │ │ │機車駕照│ │
│ │ │ │ │ │、中國信│ │
│ │ │ │ │ │託銀行信│ │
│ │ │ │ │ │卡各一張│ │
│ │ │ │ │ │】 │ │
├──┼────┼─────┼───┼──────┼────┼────┤
│九 │94年8月2│臺南市東平│侯慧芬│同編號一手法│現金六千│同編號二│
│ │1日3時許│路18號(正│(警六│ │餘元 │ │
│ │ │德西藥房)│第80-8│ │ │ │
│ │ │ │1頁) │ │ │ │
├──┼────┼─────┼───┼──────┼────┼────┤
│十 │94年8月2│臺南市健康│丁霓珍│同編號六手法│液晶電視│同編號一│
│ │3日 │路一段130 │(警六│ │一台、卡│ │
│ │ │號(品泉福│第82-8│ │拉OK一套│ │
│ │ │電器行) │3頁) │ │、3台DVD│ │
│ │ │ │ │ │(共值八│ │
│ │ │ │ │ │萬五千元│ │
│ │ │ │ │ │) │ │
├──┼────┼─────┼───┼──────┼────┼────┤
│十一│94年9月 │臺南市中華│余建暉│同編號六手法│五千餘元│同編號三│
│ │份某日【│南路一段12│(警六│ │ │ │
│ │※被告陳│2號(南光 │第84-8│ │ │ │
│ │述為6月 │動物醫院)│5頁) │ │ │ │
│ │份】 │ │ │ │ │ │
├──┼────┼─────┼───┼──────┼────┼────┤
│十二│94年9月7│臺南市民權│莊朝棟│同編號一手法│七千餘元│同編號二│
│ │日3時許 │路一段266 │(警六│ │ │ │
│ │ │號 │第86-8│ │ │ │
│ │ │ │7頁) │ │ │ │
├──┼────┼─────┼───┼──────┼────┼────┤
│十三│94年9月1│臺南市東寧│藍中傑│同編號一手法│收銀機一│同編號二│
│ │9日4時許│路213號( │(警六│ │台內有約│ │
│ │ │佳禾藥局)│第88-8│ │五千元 │ │
│ │ │ │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94年9月2│臺南市崇學│薛米雅│同編號一手法│美髮用品│同編號三│
│ │1日7時許│路19號(易│(警六│ │一批及現│ │
│ │ │采髮廊) │第90-9│ │金共值五│ │
│ │ │ │1頁) │ │萬元【被│ │
│ │ │ │ │ │告僅承認│ │
│ │ │ │ │ │竊得五千│ │
│ │ │ │ │ │元】 │ │
├──┼────┼─────┼───┼──────┼────┼────┤
│十五│94年9月 │臺南市青年│陳祐嘉│同編號一手法│現金五千│同編號二│
│ │底某日約│路83號(福│(警六│ │元 │ │
│ │3時許 │發繡莊) │第92-9│ │ │ │
│ │ │ │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六│94年10月│臺南市東平│鄭國隆│同編號六手法│現金一萬│同編號二│
│ │5日1時許│路248號一 │(警六│ │三千元 │ │
│ │ │樓(楊媽媽│第94-9│ │ │ │
│ │ │早餐店) │5頁) │ │ │ │
├──┼────┼─────┼───┼──────┼────┼────┤
│十七│94年10月│臺南縣永康│李秋妍│同編號一手法│現金四、│同編號二│
│ │7日3時許│市○○路45│(警六│ │五千元左│ │
│ │ │號 │第96-9│ │右 │ │
│ │ │ │7頁) │ │ │ │
├──┼────┼─────┼───┼──────┼────┼────┤
│十八│94年10月│臺南市東門│魏盟人│同編號一手法│收銀機一│同編號三│
│ │份某日 │路二段221 │(警六│ │台內有五│ │
│ │ │號(築地壽│第98-9│ │萬元【被│ │
│ │ │司) │9頁) │ │告承認僅│ │
│ │ │ │ │ │竊得二萬│ │
│ │ │ │ │ │餘元】 │ │
├──┼────┼─────┼───┼──────┼────┼────┤
│十九│94年10月│臺南市東門│賴啟東│同編號一手法│現金一千│同編號三│
│ │份某日 │路二段26號│(警六│ │餘元 │ │
│ │ │(速鮮冷飲│第100-│ │ │ │
│ │ │) │101頁 │ │ │ │
│ │ │ │) │ │ │ │
├──┼────┼─────┼───┼──────┼────┼────┤
│二十│94年10月│臺南市東門│鄭良仁│同編號一手法│三、四千│同編號三│
│ │份某日 │路二段27號│(警六│ │元 │ │
│ │ │(花嫁屋花│第102-│ │ │ │
│ │ │店) │103頁 │ │ │ │
│ │ │ │) │ │ │ │
├──┼────┼─────┼───┼──────┼────┼────┤
│二一│94年10月│臺南市榮譽│洪金春│同編號六手法│約五千元│同編號三│
│ │份某日 │街114號( │(警六│ │【被告承│ │
│ │ │今日春小吃│第104-│ │認僅竊得│ │
│ │ │店) │105頁 │ │三千元】│ │
│ │ │ │) │ │ │ │
├──┼────┼─────┼───┼──────┼────┼────┤
│二二│94年10月│臺南市小東│楊憶安│同編號一手法│現金一萬│同編號二│
│ │份某日2 │路250號( │(警六│ │五千元、│ │
│ │時許 │勇安輪胎行│第106-│ │PSP遊戲 │ │
│ │ │) │107頁 │ │機一台【│ │
│ │ │ │) │ │被告承認│ │
│ │ │ │ │ │僅竊得八│ │
│ │ │ │ │ │千元】 │ │
├──┼────┼─────┼───┼──────┼────┼────┤
│二三│94年10月│臺南縣永康│黃瓊嬅│同編號一手法│現金一萬│同編號二│
│ │份3時許 │市○○○路│(警六│ │二千元左│ │
│ │ │464號(千 │第108-│ │右 │ │
│ │ │家軒麵包店│109頁 │ │ │ │
│ │ │) │) │ │ │ │
├──┼────┼─────┼───┼──────┼────┼────┤
│二四│94年10月│臺南市國民│林郁晶│同編號六手法│現金五千│同編號三│
│ │11日及11│路12號(藍│(警六│ │元(第一│ │
│ │月份【※│舍咖啡) │第110-│ │次);收│ │
│ │被告陳述│ │111頁 │ │銀機一台│ │
│ │僅一次,│ │) │ │、現金一│ │
│ │時間6、7│ │ │ │千元(第│ │
│ │月份】 │ │ │ │二次) │ │
├──┼────┼─────┼───┼──────┼────┼────┤
│二五│94年11月│臺南市復國│楊育硯│同編號六手法│現金一萬│同編號二│
│ │9日2時許│一路392-2 │(警六│ │五千元 │ │
│ │ │號(蒂芬妮│第112-│ │ │ │
│ │ │美容事業)│113頁 │ │ │ │
│ │ │ │) │ │ │ │
├──┼────┼─────┼───┼──────┼────┼────┤
│二六│94年11月│臺南縣永康│杜宗耀│同編號一手法│現金二萬│同編號二│
│ │12日2時 │市○○○街│(警六│ │五千元 │ │
│ │許 │61號(青菓│第114-│ │ │ │
│ │ │子冷飲) │115頁 │ │ │ │
│ │ │ │) │ │ │ │
├──┼────┼─────┼───┼──────┼────┼────┤
│二七│94年11月│臺南市東平│黃春美│同編號一手法│現金三、│同編號二│
│ │15日3時 │路22號(美│(警六│ │四萬元(│ │
│ │許 │髮院) │第116-│ │零錢、手│ │
│ │ │ │117頁 │ │錶)【被│ │
│ │ │ │) │ │告承認僅│ │
│ │ │ │ │ │竊得六千│ │
│ │ │ │ │ │元】 │ │
├──┼────┼─────┼───┼──────┼────┼────┤
│二八│94年11月│臺南市東平│蘇永霖│同編號六手法│二千三百│同編號二│
│ │19日3時 │路113號( │(警六│ │元 │ │
│ │許 │中國茶館)│第118-│ │ │ │
│ │ │ │119頁 │ │ │ │
│ │ │ │) │ │ │ │
├──┼────┼─────┼───┼──────┼────┼────┤
│二九│94年11月│臺南市建平│曾素美│同編號一手法│一萬元左│同編號一│
│ │23日 │七街222號 │(警六│ │右 │ │
│ │ │(美而美建│第120-│ │ │ │
│ │ │平店) │121頁 │ │ │ │
│ │ │ │) │ │ │ │
├──┼────┼─────┼───┼──────┼────┼────┤
│三十│94年11月│臺南市育樂│辛采婕│同編號六手法│一萬元左│同編號三│
│ │份某日 │街105號( │(警六│ │右 │ │
│ │ │斜塔義式料│第122-│ │ │ │
│ │ │理) │123頁 │ │ │ │
│ │ │ │) │ │ │ │
├──┼────┼─────┼───┼──────┼────┼────┤
│三一│94年11月│臺南市榮譽│鄭世宗│同編號六手法│六千元左│同編號三│
│ │份某日 │街116號 (│(警六│ │右 │ │
│ │ │清心茶館)│第124-│ │ │ │
│ │ │ │125頁 │ │ │ │
│ │ │ │) │ │ │ │
├──┼────┼─────┼───┼──────┼────┼────┤
│三二│94年11月│臺南市西門│杜善文│同編號一手法│二千元左│同編號一│
│ │下旬某日│路四段32號│(警六│ │右 │ │
│ │ │(舒米創意│第126-│ │ │ │
│ │ │髮型) │127頁 │ │ │ │
│ │ │ │) │ │ │ │
├──┼────┼─────┼───┼──────┼────┼────┤
│三三│94年11月│臺南市崇德│戴玉玲│同編號一手法│二千元【│同編號三│
│ │底某日 │路434號( │(警六│ │被告認僅│ │
│ │ │裕康藥局)│第128-│ │竊一千元│ │
│ │ │ │129頁 │ │】 │ │
│ │ │ │) │ │ │ │
├──┼────┼─────┼───┼──────┼────┼────┤
│三四│94年12月│臺南市府前│謝明榮│同編號一手法│三千元 │同編號二│
│ │1日3時許│路一段191 │(警六│ │ │ │
│ │ │號(店小二│第130-│ │ │ │
│ │ │茶舖) │131頁 │ │ │ │
│ │ │ │) │ │ │ │
├──┼────┼─────┼───┼──────┼────┼────┤
│三五│94年12月│臺南市新孝│林莉玲│同編號一手法│八千元 │同編號一│
│ │2日1時 │路21號(禾│(警六│ │ │ │
│ │ │森古早手工│第132-│ │ │ │
│ │ │饅頭店) │133頁 │ │ │ │
│ │ │ │) │ │ │ │
├──┼────┼─────┼───┼──────┼────┼────┤
│三六│94年12月│臺南市新孝│簡鎮將│同編號一手法│收銀機一│同編號一│
│ │2日 │路15號(慶│(警六│ │台【被告│ │
│ │ │安西藥行)│第134-│ │承認內有│ │
│ │ │ │135頁 │ │現金七萬│ │
│ │ │ │) │ │餘元】 │ │
├──┼────┼─────┼───┼──────┼────┼────┤
│三七│94年12月│臺南市育樂│張淳評│同編號一手法│二千元左│同編號三│
│ │份某日【│街99號(一│(警六│ │右 │ │
│ │※被告陳│心二葉茶飲│第136-│ │ │ │
│ │述應在10│店) │137頁 │ │ │ │
│ │月份】 │ │) │ │ │ │
├──┼────┼─────┼───┼──────┼────┼────┤
│三八│94年12月│臺南市府前│蔡宜玲│同編號六手法│五千元 │同編號三│
│ │份【※被│路一段275 │(警六│ │ │ │
│ │告陳述應│號(猴喫茶│第138-│ │ │ │
│ │在6月份 │茶店) │139頁 │ │ │ │
│ │】 │ │) │ │ │ │
├──┼────┼─────┼───┼──────┼────┼────┤
│三九│94年12月│臺南市民族│陳志明│被害人的鐵捲│收銀機一│同編號三│
│ │份某日 │路一段96號│(警六│門半開,由賴│台,內有│ │
│ │ │(福集日本│第140-│侵入行竊,被│五、六百│ │
│ │ │料理) │141頁 │告坐在車上等│元現金。│ │
│ │ │ │) │待 │支票二張│ │
│ │ │ │ │ │面額三萬│ │
│ │ │ │ │ │元【被告│ │
│ │ │ │ │ │否認有竊│ │
│ │ │ │ │ │取支票】│ │
│ │ │ │ │ │ │ │
├──┼────┼─────┼───┼──────┼────┼────┤
│四十│94年12月│臺南市東寧│李培瑜│同編號一手法│二千餘元│同編號二│
│ │份某日 │路217號2樓│(警六│ │ │ │
│ │ │(美容院)│第142-│ │ │ │
│ │ │ │143頁 │ │ │ │
│ │ │ │) │ │ │ │
├──┼────┼─────┼───┼──────┼────┼────┤
│四一│94年12月│臺南縣永康│許瑋麟│同編號六手法│三千元 │同編號二│
│ │5日3時許│市○○○路│(警六│ │ │ │
│ │ │433號(克 │第144-│ │ │ │
│ │ │莉歐沛茶飲│145頁 │ │ │ │
│ │ │店) │) │ │ │ │
├──┼────┼─────┼───┼──────┼────┼────┤
│四二│94年12月│臺南市崇明│蔡沛妤│同編號六手法│一萬餘元│同編號三│
│ │20日22-2│路582號(6│(警六│ │【被告承│ │
│ │3時間 │218咖啡茶 │第146-│ │認僅竊五│ │
│ │ │坊) │147頁 │ │、六千元│ │
│ │ │ │) │ │】 │ │
├──┼────┼─────┼───┼──────┼────┼────┤
│四三│94年12月│臺南縣永康│嚴育涵│同編號一手法│三千元。│同編號三│
│ │20日6時 │市○○街16│(警六│ │【被告否│ │
│ │ │2號(涵憶 │第148-│ │認有竊取│ │
│ │ │髮廊) │149頁 │ │K金項鍊 │ │
│ │ │ │) │ │乙條】 │ │
├──┼────┼─────┼───┼──────┼────┼────┤
│四四│94年12月│臺南市臨安│劉瓊穗│同編號一手法│現金五千│同編號一│
│ │22日4時 │路一段97號│(警六│ │元、金龜│ │
│ │ │(香君理容│第150-│ │一隻。【│ │
│ │ │院) │151頁 │ │被告否認│ │
│ │ │ │) │ │竊取金項│ │
│ │ │ │ │ │鍊一條】│ │
├──┼────┼─────┼───┼──────┼────┼────┤
│四五│94年12月│臺南市臨安│吳岱蒖│同編號六手法│一千八百│同編號一│
│ │22日4時 │路一段99號│(警六│ │元 │ │
│ │ │(瀚香堡早│第152-│ │ │ │
│ │ │餐店) │153頁 │ │ │ │
│ │ │ │) │ │ │ │
├──┼────┼─────┼───┼──────┼────┼────┤
│四六│94年12月│臺南縣永康│楊寶林│同編號六手法│手錶二隻│同編號二│
│ │底某日3 │市○○○街│(警六│ │、鬧鐘八│ │
│ │時許 │98號(復華│第154-│ │個 │ │
│ │ │鐘錶行) │155頁 │ │ │ │
│ │ │ │) │ │ │ │
├──┼────┼─────┼───┼──────┼────┼────┤
│四七│94年12月│臺南市府前│陳素珍│同編號一手法│一萬二千│同編號二│
│ │30日3時 │路二段203 │(警六│ │元【被告│ │
│ │許 │號(老寧記│第156-│ │承認僅竊│ │
│ │ │麻辣鍋) │157頁 │ │得九千元│ │
│ │ │ │) │ │】 │ │
├──┼────┼─────┼───┼──────┼────┼────┤
│四八│95年1月2│臺南縣府前│鄭朝木│同編號一手法│五萬元 │同編號二│
│ │日5時許 │路二段207 │(警六│ │ │ │
│ │ │號(大億洗│第158-│ │ │ │
│ │ │衣店) │159頁 │ │ │ │
│ │ │ │) │ │ │ │
├──┼────┼─────┼───┼──────┼────┼────┤
│四九│95年1月4│臺南市府前│邵明修│同編號一手法│八千餘元│同編號二│
│ │日2-3時 │路二段143 │(警六│ │ │ │
│ │許 │號(禮品店│第160-│ │ │ │
│ │ │) │161頁 │ │ │ │
│ │ │ │) │ │ │ │
├──┼────┼─────┼───┼──────┼────┼────┤
│五十│95年1月 │臺南市南門│方玉婷│同編號一手法│二千元左│同編號一│
│ │份某日 │路46-1號(│(警六│ │右【被告│ │
│ │ │歐維斯餐飲│第162-│ │承認竊得│ │
│ │ │店) │163頁 │ │五、六千│ │
│ │ │ │) │ │元】 │ │
├──┼────┼─────┼───┼──────┼────┼────┤
│五一│95年1月 │臺南市建南│蔡家芸│同編號六手法│三千元及│同編號一│
│ │份某日 │路87-6號(│(警六│ │收銀機一│ │
│ │ │采盈剪燙店│第164-│ │台 │ │
│ │ │) │165頁 │ │ │ │
│ │ │ │) │ │ │ │
├──┼────┼─────┼───┼──────┼────┼────┤
│五二│95年1月 │臺南市府前│林琬真│同編號六手法│二千元左│同編號一│
│ │份某日 │路一段279 │(警六│ │右 │ │
│ │ │號(臺灣心│第166-│ │ │ │
│ │ │茶館) │167頁 │ │ │ │
│ │ │ │) │ │ │ │
├──┼────┼─────┼───┼──────┼────┼────┤
│五三│95年1月 │臺南市南寧│詹紅絹│同編號六手法│現金、CD│同編號一│
│ │份某日 │街38號(華│(警六│ │共一萬餘│ │
│ │ │聲唱片批發│第168-│ │元 │ │
│ │ │) │169頁 │ │ │ │
│ │ │ │) │ │ │ │
├──┼────┼─────┼───┼──────┼────┼────┤
│五四│95年1月 │臺南市新興│張素明│同編號一手法│五、六百│同編號一│
│ │份某日 │路392號( │(警六│ │元 │ │
│ │ │茶星星專業│第170-│ │ │ │
│ │ │飲品) │171頁 │ │ │ │
│ │ │ │) │ │ │ │
├──┼────┼─────┼───┼──────┼────┼────┤
│五五│95年1月 │臺南市民生│郭素貞│同編號一手法│三、四千│同編號一│
│ │份某日 │路一段69號│(警六│ │元 │ │
│ │ │(建新五金│第172-│ │ │ │
│ │ │行) │173頁 │ │ │ │
│ │ │ │) │ │ │ │
├──┼────┼─────┼───┼──────┼────┼────┤
│五六│95年1月9│臺南市忠義│李慧娥│同編號一手法│四、五千│同編號一│
│ │日21時 │路二段91號│(警六│ │元 │ │
│ │ │(廚香美食│第174-│ │ │ │
│ │ │) │175頁 │ │ │ │
│ │ │ │) │ │ │ │
├──┼────┼─────┼───┼──────┼────┼────┤
│五七│95年1月1│臺南市西門│余茂順│由賴把風,我│收銀機一│同編號一│
│ │0日 │路二段194 │(警六│將店中的冷凍│台,內有│ │
│ │ │號(阿順師│第176-│櫃移開後即有│三、四千│ │
│ │ │小籠湯包)│177頁 │縫隙可以侵入│元 │ │
│ │ │ │) │ │ │ │
├──┼────┼─────┼───┼──────┼────┼────┤
│五八│95年1月1│臺南市南門│郭千枝│同編號一手法│一萬五千│同編號二│
│ │3日2時許│路6號(米 │(警六│ │元【被告│ │
│ │ │店) │第178-│ │承認竊得│ │
│ │ │ │179頁 │ │三萬元】│ │
│ │ │ │) │ │ │ │
├──┼────┼─────┼───┼──────┼────┼────┤
│五九│95年1月1│臺南市忠義│吳銀燁│同編號一手法│現金約一│同編號一│
│ │5日 │路二段105 │(警六│ │、二千元│ │
│ │ │號(文章堂│第180-│ │【被告承│ │
│ │ │印鋪) │181頁 │ │認竊得不│ │
│ │ │ │) │ │到一千元│ │
│ │ │ │ │ │】 │ │
├──┼────┼─────┼───┼──────┼────┼────┤
│六十│95年1月1│臺南市南門│謝國秀│同編號六手法│一萬餘元│同編號一│
│ │5日 │路179-3號 │(警六│ │ │ │
│ │ │(欣欣洗衣│第182-│ │ │ │
│ │ │店) │18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一│95年1月1│臺南市府前│郭紀雪│同編號六手法│三萬元 │同編號二│
│ │5日 │路二段80號│(警六│ │ │ │
│ │ │(服飾店)│第184-│ │ │ │
│ │ │ │18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二│95年1月1│臺南市中正│蘇榮吉│同編號一手法│六、七千│同編號一│
│ │7日3時許│路61號(彬│(警六│ │元左右 │ │
│ │ │昌行) │第186-│ │ │ │
│ │ │ │187頁 │ │ │ │
│ │ │ │) │ │ │ │
├──┼────┼─────┼───┼──────┼────┼────┤
│六三│95年1月1│臺南市民權│李玉娟│同編號六手法│五千元 │同編號二│
│ │7日4時許│路二段46號│(警六│ │ │ │
│ │ │(福鳴齋工│第188-│ │ │ │
│ │ │藝社) │189頁 │ │ │ │
│ │ │ │) │ │ │ │
├──┼────┼─────┼───┼──────┼────┼────┤
│六四│95年1月1│臺南市民權│吳立源│同編號六手法│約一萬元│同編號二│
│ │8日2時許│路二段71號│(警六│ │【被告承│ │
│ │ │(再發號肉│第190-│ │認竊得八│ │
│ │ │粽) │191頁 │ │千元左右│ │
│ │ │ │) │ │】 │ │
├──┼────┼─────┼───┼──────┼────┼────┤
│六五│95年1月2│臺南市東平│張博全│由被告撬開鐵│七千五百│同編號二│
│ │0日23時 │路129號( │(警六│門後,賴俊源│餘元 │ │
│ │【※被告│冷飲店) │192-19│進入行竊,被│ │ │
│ │陳述為21│ │3頁) │告因有事先離│ │ │
│ │日凌晨】│ │ │去,未進入行│ │ │
│ │ │ │ │竊 │ │ │
├──┼────┼─────┼───┼──────┼────┼────┤
│六六│95年1月 │臺南市育樂│李昭瑢│同編號六手法│四千元【│同編號三│
│ │下旬某日│街107號( │(警六│ │被告承認│ │
│ │ │咖啡生活)│第194-│ │竊得五、│ │
│ │ │ │195頁 │ │六千元】│ │
│ │ │ │) │ │ │ │
└──┴────┴─────┴───┴──────┴────┴────┘
附表二:沒收之物
┌──┬────────┬────────┬──────┐
│編號│起訴或併辦案號 │ 應沒收之物 │ 所有人 │
├──┼────────┼────────┼──────┤
│一 │95年偵字第2228號│尖嘴鉗、螺絲起子│廖俊源所有 │
│ │ │【後者未扣案,不│ │
│ │ │沒收】 │ │
├──┼────────┼────────┼──────┤
│二 │95年偵字第4730號│尖嘴鉗、螺絲起子│丁○○所有 │
│ │(併辦) │、筆型手電筒各一│ │
│ │ │支。 │ │
├──┼────────┼────────┼──────┤
│三 │95年偵字第3632號│尖嘴鉗、螺絲起子│丁○○與賴俊│
│ │(併辦) │各一支。 │源共同所有 │
├──┼────────┼────────┼──────┤
│四 │95年偵字第4732號│尖嘴鉗及螺絲起子│丁○○與賴俊│
│ │(併辦) │各一支。 │源共同所有 │
├──┼────────┼────────┼──────┤
│五 │95年偵字第7236號│尖嘴鉗及螺絲起子│丁○○與賴俊│
│ │(併辦) │各一支。 │源共同所有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