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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易字第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偵字第五四三二號、第九八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及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伍月。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恐嚇安全部分(即附表編號01至03部分):甲○○與丙○○因感情及財務糾紛,迭生爭執,甲○○不滿丙○○,一再催逼前所支助或貸與金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甲○○基於恐嚇危害他人安全概括犯意,連續以附表編號01至03所示恐嚇信,對丙○○恐嚇稱:「假如在短短十天內,還沒有人向你們母女下手,一定誓不為人」、「今天已經十一月底了,還一個月整,我姑媽最後一次奉告你,假如到十二月底,你的托兒所還沒有關起來,一定給你很嚴重處理,第一步會用炸彈炸掉你的托兒所,等著看吧!」;
「你一旦要再次逼人,大家臉翻起來,那時就各憑本事了」等語,並故意在信紙畫上尖刀、手榴彈等圖樣,以增強恐嚇效果,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丙○○安全。
二、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即附表編號04至07部分):嗣甲○○又另行起意,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至九十四年一月間,基於恐嚇取財犯意,以附表編號04至07所示恐嚇信,接續對丙○○恫稱:「伊係張錫銘手下,你丙○○要準備二千萬元,我們在(一月六日)會打電話聯絡拿錢地點,如不準備,後果自行負責」、「希望明天(正月六日)中午十二時,備妥二千萬元,拿至托兒所旁關帝廟,不要報警,若有違約,伊等將於短時間內,綁架丙○○」、「國曆廿八日星期五,中午一點半,你本人拿現金三百萬元至成功國小正大門等,你若違約,後果你就知道,為了大家方便,三百萬降下一半,一百五十萬好了」、「星期六早上要錢,你結果叫便衣人員在旁協助,讓我兄弟騎機車過去,而不能向你拿錢;
你出門要時時刻刻注意,一定要給你好看,我們兄弟一定跟你賭到底」等語,並故意在信紙畫上手榴彈、手槍、尖刀等圖樣,及在旁加註「碰」等字,以增強恐嚇效果,使丙○○心生畏懼,然因丙○○未給予任何金錢,而未遂。
三、案經告訴人丙○○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供承有寫附表編號01至07所示七封恐嚇信,然辯稱:伊是因告訴人丙○○在外誹謗伊,才寫信挫挫告訴人丙○○銳氣,伊並無恐嚇取財意思云云。
惟查:㈠恐嚇安全部分(即附表編號01至03):查被告於八十九年間,數次以附表編號01至03所示恐嚇信,對被害人丙○○恫嚇稱:「假如在短短十天內,還沒有向你們母女下手的話,一定誓不為人,絕對不是跟你們開玩笑的」;
「今天已經十一月底,還一個月整,我姑媽最後一次奉告你,假如到十二月底,你的托兒所還沒有關起來,一定給你很嚴重處理,第一步會用炸彈炸掉你的托兒所,等著看吧!」;
「你一旦要再次逼人,大家臉翻起來,那時就各憑本事了」等語,已據被害人丙○○指訴甚詳(詳他字卷一0三頁),並有附表編號01至03所示三封恐嚇信在卷可稽(詳原審卷三八至四一頁),被害人丙○○並因此畏懼,而對被告提出告訴,足見告訴人丙○○指訴被告,以加害身體、生命及財產之事,對伊恐嚇等情屬實。
至被告辯稱:其僅是要挫挫告訴人銳氣,無恐嚇故意云云。
然被告係以「要向被害人母女下手」、「用炸彈炸托兒所」等語,對被害人丙○○恐嚇,此足以對被害人內心,造成極大壓力與不安,已使被害人丙○○陷於恐懼中,要非單純為挫他人銳氣之用語。
故被告有恐嚇危害他人安全故意甚明。
是被告辯稱:其無恐嚇故意云云,為卸責之詞,要非可採。
㈡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即附表編號04至07):⒈又查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至九十四年一月間,數次寄送附表編號04至07所示恐嚇信,給被害人丙○○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坦承:附表編號04所示恐嚇信,是我親自書寫,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廿五日郵寄,附表編號05所示恐嚇信,是我親自書寫後,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廿六日晚上八時許,親自拿到托兒所門口信箱投遞等語(詳警卷七頁),核與被害人收受時間大致相符(詳警卷一至二頁);
而附表編號06、07 所示恐嚇信,被告雖未述及其行為時間,然觀諸恐嚇信內容,被害人丙○○,係於接獲附表編號04、05所示恐嚇信後,旋即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報警,並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星期四),與便衣警員前往恐嚇信中所約定時地,等候歹徒取款(詳後說明),而編號附表06恐嚇信內所寫取款時間,雖係星期六,然有便衣警員陪同被害人至約定時地,僅有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該次(按為星期四),顯見被告上開恐嚇信所寫星期六,應是筆誤。
依此,附表編號06所示恐嚇信書寫時間,應為九十四年一月六日後某日;
而附表編號07所示恐嚇信,因九十四年一月廿八日確為星期五,則其完成時間,應為九十四年一月廿八日前某日為是。
故被告自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至九十四年一月間,為使被害人丙○○交付財物(先是二千萬元,後降為三百萬元,再降為一百五十萬元),短短不到二個月時間,而基於單一恐嚇取財犯意,接續寄送附表編號04至07所示四封恐嚇信,給予被害人丙○○,應可認定。
⒉再觀諸附表編號04至07所示恐嚇信內容記載:「你先生往生後,留給你財產很多,而且也有人說,你本身有許多金錢,被人家拿走,而沒有還你,對吧?我們是(亡命之徒)張錫銘老大手下,我老大現在需要一批金錢,希望你看到信後,準備二千萬起來,我們在(一月六日)會打電話跟你連絡拿錢地點,假如你沒有準備起來的話,那麼後果你自行負責」;
「前幾天已寄一張給你了,我們是道道地地的亡命之徒,我們需要跑路費,希望明天正月六日中午十二時,拿錢來托兒所旁的關帝廳,不要報警,如違約而沒拿錢來的話,我們會在短短時間內綁架你」;
「你跟我們兄弟仇恨已經結大了,星期六早上要拿錢,你結果叫便衣人員在旁協助,讓我兄弟騎機車過去,而不能向你拿錢,你出門要時時刻刻注意,一定要給你好看,我們兄弟一定跟你賭到底;
殺!殺!殺!」;
「前幾天寄給你的信,相信已經收到了吧;
國曆廿八日星期五,中午一點半,你本人拿現金三百萬元,拿到成功國小正大門,如你違背我們的意思,讓我兄弟白跑,後果你就知道,千萬不可報警;
好了,為了大家方便三百萬降下一半,一百五十萬好了」等語,致使被害人丙○○心生畏懼而報警等情,已據被害人於警詢指述甚詳(詳警卷一至四頁),並有附表編號04至07所示四封恐嚇信在卷可稽(詳原審卷三四至三七頁)。
足見告訴人丙○○指訴被告,係以此方法,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要索金錢,被告有恐嚇取財犯行,殆無疑義。
⒊至被告辯稱:其僅係要挫告訴人銳氣,所以郵寄恐嚇信後,並無其他具體動作,也未取款,自無恐嚇取財故意云云。
惟被告於短短不到二個月時間,即數次寄送附表編號04至07所示恐嚇信給被害人丙○○,每次恐嚇信中內容,均要挾金錢,且被告亦曾依恐嚇信內所約定時地(即附表編號05所示恐嚇信約定時地),前往取款,僅因被害人丙○○,有喬裝警員陪同,始因而作罷,亦據被害人丙○○於警詢供明(詳警卷一至四頁),核與證人即承辦員警乙○○於本院證詞相符(詳上訴卷八一至八二頁)。
被告其後又數次寄恐嚇信,則因被害人已知悉,係被告所為(被害人將附表編號04、05所示恐嚇信送交警員,經警鑑定指紋確係被告所為,有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刑紋字第0940018281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詳警卷九至十頁)。
被害人丙○○始未交付被告金錢而未遂,足徵被告有恐嚇取財故意。
被告辯稱:無恐嚇取財故意,為卸責之詞,洵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恐嚇及恐嚇取財未遂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被告先後數次恐嚇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雖先後多次向丙○○,進行恐嚇取財行為,然係在密接時間,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為接續犯。
另被告已著手於恐嚇取財犯行,而未遂,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至檢察官於起訴書雖認為,依附表編號04、05所示恐嚇信內容,被告係假冒張錫銘手下,恐嚇被害人丙○○要交付二千萬元事實,惟其意在恐嚇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並無取財意圖,認應僅構成單純恐嚇罪云云,依上所述,尚有未洽。
然上開事實,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末查,附表編號01、03所示恐嚇信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其與起訴附表編號02所示恐嚇信部分(按附表編號02分犯行,已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敘明,但時間應為八十九年間,起訴書誤為九十三年十月至十二月間),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又附表編號06、07所示恐嚇信部分,雖亦未據檢察官起訴,然其與起訴附表編號04、05所示恐嚇信部分,則係同屬被告為達恐嚇取財目的,所為接續行為,應認係屬被告所犯恐嚇取財犯行擴張,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三、原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附表編號01至03所示恐嚇信,被告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及其前後,先後三次寄送給被害人丙○○,而附表編號04至07所示恐嚇信,則係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至九十四年一月間,先後四次寄送給被害人,二案前後時間,相距已有四年,顯難認前後二案,係基於一個恐嚇危害他人安全之概括犯意,原審未察及此,而將附表編號02、04、05所示犯行,僅論以一個恐嚇危害安全罪,且就附表編號01、03、06、07部分犯行,漏未審酌,均有未洽。
㈡又被告其附表編號01至07所示犯行,雖均係以寄送恐嚇信給被害人,企圖達其犯罪目的,但被告寄送附表編號01至03所示恐嚇信,目的在於恐嚇被害人丙○○,而被告寄送附表編號04至07所示恐嚇信,目的則在於向被害人丙○○恐嚇取財,二者在犯罪構成要件,顯然有別。
亦即被告寄送附表編號01至03所示恐嚇信,目的僅單純在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連續恐嚇被害人;
而被告寄送附表編號04至07所示恐嚇信,則係以要挾被害人交付金錢為目的,故本件附表編號01至03恐嚇案,與附表編號04至07恐嚇取財案,二案顯屬有別。
則被告就附表編號04至07所示恐嚇取財犯行,顯又另外該當刑法恐嚇取財罪構成要件,原審未審酌及此,亦有未洽。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至被告上訴意旨指稱,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依上所述,為無理由。
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丙○○係舊識,僅因感情、債務問題,迭生糾紛心生不滿,即數次寄發恐嚇信,對告訴人內心造成極大壓力與不安,且用語激烈殘忍、手段蠻橫,惡性不輕,惟念及事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對被告所犯恐嚇罪,量處有期徒刑五月,對被告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量處有期徒刑八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三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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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 內 容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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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89年間 │劉園長:妳這個無血無眼淚的女人│⑴他字卷103頁 │
│ │ │,假如在短短十天內還沒有向妳們│⑵原審卷38頁 │
│ │ │母女下手之話,一定誓不為人,絕│ │
│ │ │對不是跟妳們開玩笑的,注意吧!│ │
├──┼────┼───────────────┼───────┤
│ 02 │89年11月│周月園長:再次奉告妳,假如你再│⑴他字卷103頁 │
│ │間 │到吾寒舍,我所錄之錄音帶,第一│⑵原審卷39、40│
│ │ │卷會寄給劉葡萄。其次就是台南市│ 頁 │
│ │ │所有托兒所,而對象多是園長,再│ │
│ │ │其次就是妳之子女,妳假如很鐵齒│ │
│ │ │的話,那我們就等著瞧了,不要到│ │
│ │ │最後落著身敗名裂。老狐狸,今天│ │
│ │ │已經十一月底了,還一個月整,我│ │
│ │ │姑媽最後一次奉告妳,假如到十二│ │
│ │ │月底,妳的托兒所還沒有關起來,│ │
│ │ │一定給妳很嚴重處理,第一步會用│ │
│ │ │炸彈炸掉妳的托兒所,等著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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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89年間 │周月:作人需要留一條後路給對方│⑴他字卷103頁 │
│ │ │走,假如妳一再「我行我素」,而│⑵原審卷41頁 │
│ │ │繼續逼人的話,妳想後果會如何矣│ │
│ │ │。古人云,遠慮才不會有憂慮,不│ │
│ │ │要庸人自擾後才來產生煩惱,那時│ │
│ │ │後悔也來不及收場了。海海人生到│ │
│ │ │最後也不是一場空嗎?妳一旦要再│ │
│ │ │次逼人,大家臉翻起來,那時後就│ │
│ │ │各憑本事了,希望妳了解一下才是│ │
│ │ │。我真心在向妳表明一下,「土地│ │
│ │ │之事,吾努力的在做,也盼望在短│ │
│ │ │時間能有買主來買,那時我會自動│ │
│ │ │的找妳。希望妳相信我是誠意的。│ │
│ │ │好了一言不中千言何用,吾也不需│ │
│ │ │在表達什麼了,望妳等待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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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93.12.25│劉園長,聽人家說你對女兒的丈夫│⑴警卷7頁 │
│ │ │一毛不拔,在外面有打聽到,妳先│⑵原審卷34頁 │
│ │ │生往生後,留給你財產很多,而且│ │
│ │ │也有人說你本身有許多金錢被人家│ │
│ │ │拿走而沒有還你,對吧?我們是(│ │
│ │ │亡命之徒)「張錫銘」老大之手下│ │
│ │ │,我老大現在需要一批金錢,希望│ │
│ │ │你看到信後,準備「貳仟萬元」起│ │
│ │ │來,我們在(一月六日)會打電話│ │
│ │ │跟你聯絡拿錢地點。假如你沒有準│ │
│ │ │備起來的話,那麼後果你自行負責│ │
│ │ │,我們一定說到做的到。而且這件│ │
│ │ │事不可向警方報告,假如讓我們知│ │
│ │ │道,你就會吃大虧。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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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93.12.26│園長:你出門多做計程車嗎,前天│⑴警卷7頁 │
│ │ │已寄一張信給你了,我們是道道地│⑵原審卷35頁 │
│ │ │地的「亡命之徒」,現所須要「跑│ │
│ │ │路費」,而且也知道你的房屋與土│ │
│ │ │地有許多。希望明天正月六日,中│ │
│ │ │午12時準時拿「貳仟萬元」拿來你│ │
│ │ │們托兒所旁的關帝廟不要報警,如│ │
│ │ │有違約而沒有拿錢來的話,園長:│ │
│ │ │我們會在短短時間內一定「綁架你│ │
│ │ │」,信不信由你了,你家在「青年│ │
│ │ │路」我們也知道,希望合作不然,│ │
│ │ │哈哈哈。85年你「告人家」之報應│ │
│ │ │,有錢然還做吸血鬼,活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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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94.01.06│劉園長:妳跟我們兄弟仇恨已經結│⑴原審卷37頁 │
│ │後某日 │大了,星期六早上要拿妳錢,結果│ │
│ │ │叫便衣人員在旁協助,讓我兄弟騎│ │
│ │ │機車過去,而不能向妳拿錢。妳既│ │
│ │ │然敬酒不喝而喝罰酒,妳出門要時│ │
│ │ │時刻刻需注意,一定要給妳好看,│ │
│ │ │我們兄弟一定跟你賭到底了,殺!│ │
│ │ │殺!殺!哈,哈,妳在叫「便衣」│ │
│ │ │人員出來也照常跟你玩到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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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94.01.28│劉園長:前幾天寄給你的信,相信│⑴原審卷36頁 │
│ │前某日 │已經收到了吧?希望一定不要報警│ │
│ │ │為要,不然一定給妳好看,國曆28│ │
│ │ │日星期五,中午一點半,妳本人拿│ │
│ │ │現金300萬元,拿到成功國小正大 │ │
│ │ │門等,我們會準時到,假如妳違背│ │
│ │ │我們的意思,而讓我們兄弟白跑一│ │
│ │ │回的話,後果妳就知道。千萬不可│ │
│ │ │報警。好為了大家方便300萬降下 │ │
│ │ │一半,壹佰伍拾萬好了。假如妳失│ │
│ │ │約的話,後果自己承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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