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上易,98,200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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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65號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2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審95年1月13日判決書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承辦之檢察官,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証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5頁),則本件上訴期間自同年月24日起算,應於同年2月2日屆滿,但因該期間之末日,適逢春節放假日,故應以同年2月3日為該期間之末日,則檢察官上訴最遲應於同年2月3日為之,然本件檢察官之上訴書竟遲至同年月6日始向原審提出,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從而檢察官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而不合法,揆之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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