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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95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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