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上訴,112,200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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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60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883號、94年度偵緝字第929號),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

仍不知悔改,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及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六分許,騎乘黃國輝所有交其使用之車牌號碼LAL─429號重型機車,行經台南縣永康市○○路五七一號前及同路段二九五號前時,因另案受通緝,為逃避員警追捕,明知未得其表弟乙○○之同意或授權竟冒用乙○○之名義,分別在臺南縣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M00000000號及第S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乙○○」之署押簽名其上(如附表所示),偽造成內容係「乙○○」收受上開舉發通知單之私文書,而後交由員警收執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乙○○及警察機關管理交通事件之正確性,嗣經警循線查獲,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移送及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已經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並經證人黃國輝及被害人乙○○二人證述屬實,復有臺南縣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南縣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管理事件通知單、員警開單現場蒐證照片存卷可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取。

二、被告為掩飾其真實身分,避免為警緝獲,冒用乙○○之名義,在前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乙○○」之簽名,偽造成內容係「乙○○」已收受該等通知單之私文書,而後持以交還承辦員警收受處理而行使之,使乙○○受有交通違規處分之危險,並妨害監理所對於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自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其偽造文書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在上述文書上偽造「乙○○」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構成偽造署押罪,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其前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有原審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刑六月確定執行完畢後,仍再犯本件偽造文書罪行,素行顯然不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

並敘明被告於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含移送聯、通知聯、迴覆聯、存查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位內偽造之「乙○○」署押共二枚,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經核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雖不否認犯罪,但請求減輕其刑,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林勝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秋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  文    書    名    稱    │偽造之署押│備註      │
├──┼─────────────┼─────┼─────┤
│一  │臺南縣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M│「乙○○」│一式含移送│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署押壹枚  │聯、通知聯│
│    │道路管理事件通知單        │          │、迴覆聯、│
│    │                          │          │存查聯    │
├──┼─────────────┼─────┼─────┤
│二  │臺南縣警察局南市警交字第S│「乙○○」│同上      │
│    │00000000號舉發違反│署押壹枚  │          │
│    │道路管理事件通知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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