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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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