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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楊勝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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