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8號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嘉義巿民國路二一一之二號「柯達錄影帶DVD、VCD」店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附表所示「24小時反恐任務第四季」、「驚奇四超人」、「世界大戰」、「金龜車賀比」、「巧克力冒險工廠」及「愛狗的男人請來電」等影片,分別係屬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影著作,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為光碟片;
詎其竟基於銷售以營利及散布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下旬某日起,在前開「柯達錄影帶」店址內或嘉義市○○街一二巷一七號住處,以自備店內對拷機及住家內電腦,連續擅自重製之附表所示之影片光碟後,以每部影片光碟扣除會員點數五點,換算約新台幣(下同)七十元至八十元之價格(視會員等級為會費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而異),銷售予可得特定之會員客戶藉以牟利。
嗣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柯達錄影帶」店址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並扣得擅自重製之附表所示盜版影片光碟三十一片(另扣得一百九十八片未據告訴)、空白光碟片二百片、對拷機三台、影片目錄三本等物。
二、案經著作權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代理人乙○○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前揭時、地之事實迭於警詢、偵審中自白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中指訴綦詳,復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警卷第14頁)、搜索扣押筆錄(警卷第22頁、第2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一份在卷可憑,此外,另有附表所示盜版影片光碟三十一片(另扣得一百九十八片未據告訴)、空白光碟片二百片、對拷機三台、影片目錄三本扣案可證,綜上事證,被告審判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要屬無疑;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其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其重製物為光碟罪之低度行為,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再另論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散布重製物罪。
公訴人將前揭吸收關係之高度行為及低度行為相反論列(惟結論不另論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散布重製物罪,則無誤謬),顯係誤載,容有未洽。
被告先後多次意圖銷售而重製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光碟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公訴人漏未論以連續犯,亦有未洽,併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並審酌被告前於九十二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確定,並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緩刑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仍不知警惕,出於利誘會員消費及藉以獲利之動機及目的,其離婚,育有三名子女之生活狀況,以重製後藉會員扣點方式銷售之手段,被告犯行期間約一月餘,獲利雖不高,惟重製銷售之影片數量非少,造成著作權損害約十一萬八千四百元(提出告訴之影片部分,見警卷第17頁),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賠償或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又詳細說明被告曾因相同犯罪手段(重製後以會員扣點方式銷售盜版光碟),違反著作權法,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判決處刑如前,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各一份附於偵卷可佐(偵卷第6至8頁),既曾經偵審教訓,竟仍重施故技再犯,足徵法紀觀念淡薄,難認係一時失慮所致,又其雖已離婚,惟子女仍有其妻扶養,業經被告當庭陳述明確,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狀,參以其尚未能取得告訴人和解,認不宜為緩刑宣告,以資懲儆。
另扣案附表所示盜版影片光碟三十一片(經告訴人提出告訴部分)、空白光碟片二百片、對拷機三台、影片目錄三本,均係被告供犯前開之罪所用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於扣案未經提出告訴之一百九十八片盜版光碟片,又非違禁物,爰不為宣告沒收。
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原審對於不宜宣告被告緩刑之原因,亦有審酌,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予以緩刑,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編│中文名稱 │光碟重類及數量 │著作權人 │
│號│ │ │ │
├─┼────────┼────────┼────────────────┤
│一│24小時反恐任務 │DVD-R 貳拾肆片│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第四季) │ │ │
├─┼────────┼────────┼────────────────┤
│二│驚奇四超人 │DVD-R 壹片 │同上 │
├─┼────────┼────────┼────────────────┤
│三│世界大戰 │CD-R 貳片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四│金龜車賀比 │DVD-R 壹片 │美商迪士尼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五│巧克力冒險工廠 │DVD-R 壹片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六│愛狗的人請來電 │DVD-R 貳片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總│ │ 參拾壹片│ │
│計│ │ │ │
└─┴────────┴────────┴────────────────┘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91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