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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6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月26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6月2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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