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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林勝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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