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聲,105,2006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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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四樓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及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最高法院分別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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