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聲,112,200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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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 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該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3年4月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年11月。

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強制工作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前來。

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資料,認合於上開法條規定,爰予准許。

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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