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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
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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