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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罰金部分非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範圍,併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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