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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最後事實審之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莊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明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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