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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526號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一定之住所,且無逃亡之虞,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之虞,另被告之父已年邁須被告扶養,且係低收入戶,被告之配偶身弱多病,須被告照顧,請准予交保等語。
三、玆查,被告甲○○上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5年6月29日判決在案,為確保本案之執行,應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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