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聲,82,200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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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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