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聲,86,200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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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

又因偽證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件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李文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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