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聲,88,2006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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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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