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95,聲,92,2006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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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5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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