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選上訴字第三四一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天○○
辰○○
地○○○
戊○○
子○○
巳○○
戌○○
亥○○
庚○○
丙○○
壬○○
申○○
辛○○
乙○○
癸○○○
酉○○
午○
卯○○
丑○○
丁○○
己○○
甲○○
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賄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選訴字第一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 崑 宗
法 官 王 明 宏
法 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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